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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科发〔2023〕194号、中山科规字〔2023〕1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

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6日


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资助从事民生科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战略研究等社会公益科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加强医疗健康、民生发展、城市治理等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提升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一线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水平,提高科技服务民生的能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资金使用方向,申报与调整预算,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核准,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及范围: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需是上述单位在编人员。

  (一)民生科技项目:支持医疗卫生、乡村振兴、生态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与劳动安全、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民生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的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性研究。

  (三)创新战略研究项目: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研究。

  (四)对国家、省立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一条 项目分为3个档次资助:重大项目是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的重大需求,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核心技术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的重点问题,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关键技术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20万元;一般项目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遇到的问题,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技术攻关开展的科研项目,以自筹项目为主,给予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资助额度最高10万元。

  国家、省配套项目,最高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 : 1、省级资助经费1 : 0.5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于项目验收通过后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拨付。国家、省配套项目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未验收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2年,重大、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原则上项目实施时间不能延期,特殊情况,经批准只许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其中,一年实施周期项目只能延期半年),突发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年度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候选项目库。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年一定”,市科技局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具体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要求进行审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既定程序报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手续,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的监管。

  (一)分配至相关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发文通知相关预算单位,并按现行预算指标调整有关程序办理。

  (二)未涉及需分配至市直单位的专项资金,市科技局作为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直接主体,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用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面的财务管理。

  (一)不得用于公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部门常规工作涉及的其他经常性经费支出以及基建工程项目,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三)资金使用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五)项目实施完成或合同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视验收情况办理事后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

  市科技局对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单位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项目验收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至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重点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支出效率低下、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

  专项资金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等事项与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办理流程一致,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题验收、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合同执行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结题及资金拨付工作,按照验收结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由市科技局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不予兑现相关奖励或补助。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二)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科研不端、有违科研伦理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的。

  对发生上述(一)(三)(五)(六)(七)(八)类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科研诚信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镇街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凡经审计和监督等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3-5年内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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