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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文广旅通〔2022〕61号、中文广旅规〔2022〕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音频】《中山市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31日


中山市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推动文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根据《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激发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创意设计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设计品牌,孵化一批高素质的文创企业及人才。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化设计服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建筑设计服务、广告业等。

  第五条  扶持方式采取项目补贴和奖补两种方式

  第六条  扶持内容

  (一)支持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展示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人才共享与交流等服务;

  (二)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文化旅游场所(场馆)等产证合法的存量物业,规划改建成为具有演示交流、产品销售功能的文化创意空间;

  (三)支持开发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展示中山非遗、特色旅游等文化内涵的文创产品及旅游特色商品,激发创意创新,促进文创产品市场转化。

  第七条  扶持标准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和扶持对象的申报数量,按照项目评审情况,结合验收情况择优扶持。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产业扶持资金。

  (一)对投资建成的公共服务平台,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拉动产业发展的,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建成的文化创意载体,根据项目投入建设、规模、营运,市场效益等情况,按项目实际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三)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设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30万元。

  (四)对获得IF、红点、IDEA、红星、百花奖、百花杯、金凤凰、中艺杯、国匠杯等国内外设计比赛最高奖项的个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设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补,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按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http://fczj.zs.gov.cn/)填报及上传申报资料。已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则需先注册单位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审查。各镇街文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其中对申报补贴类的项目需开展实地勘察)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申报主体的资格、信用情况以及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填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受理意见。

  (三)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预备库,产生拟扶持项目名单。

  (四)验收。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验收专家开展验收。

  第十条  资金拨付

  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会议讨论批准,经批准后予以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提交依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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