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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中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将本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责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职责,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行政执法信息。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经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定后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需要撤回的,需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保管、使用与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事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基于行政整体性原则,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执法信息提供给其他需要相关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主体,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除属于法定不予公开范围以外,均应当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范畴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职责范围、执法权限(含委托执法事项)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证件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实施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

  (三)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实施与执行的期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八)行政收费事项、标准等;

  (九)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等;

  (十)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监督方式: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反馈程序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执法服务窗口应当主动公示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二)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行政执法主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三)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进程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执法内容、作出执法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应当保留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当隐去下列信息: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通信方式、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除依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一致。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的途径、公示内容的调整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途径:

  (一)发布公告;

  (二)在本级政府或本行政执法机关网站公布;

  (三)在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六)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是中山市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通过与中山市执法监督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市政府数据交换平台、信用中山网、各行政执法主体门户网站、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系统和行政征收系统等对接,采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公示。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涉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需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根据相关格式要求录入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后七日内录入平台予以公示。

  对不能通过系统对接采集但必须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主体另行提供和录入。

  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功能,方便公众检索、查阅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示内容作出更新调整。

  第十四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调整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指定人员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受理申请的行政执法主体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办法,对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更新、公示弄虚作假的,由市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定期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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