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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

  2020年12月29日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原则

  在对现行低保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实施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避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价格上涨产生较大影响,同时通过实施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每年度低保标准调整幅度与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当我市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总额(低保标准×12个月)未达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时,按以下调整机制对我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一)联动机制。

  1.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达到现行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中山市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并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即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当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2.低保标准的调整。结合我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过去6个月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及周边城市区域发展平衡等综合因素,由市民政局拟定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我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自然增长机制的启动条件。以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度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数据的时间为截点,若当年度未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即启动自然增长机制,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低保标准的调整。低保标准调整增长率可参考上年度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由市民政局结合周边城市区域发展平衡等因素,拟定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若上年度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为负数,则维持当前低保标准不变。

  (三)当上级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具体调整要求时,按要求进行调整。

   三、资金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各镇街自行负担,市财政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对镇街给予补助。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根据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和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或自然增长机制;负责做好低保对象身份核查工作,做好低保标准调整和低保资金发放工作;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实施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城乡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和城乡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等数据。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中民救字〔2017〕5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的解读

       图解政策:《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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