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河湖管理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我市23条河道及2处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调整)工作。划定(调整)管理范围的河道包括:北台溪、茅湾涌、港口河、浅水湖涌、田基沙沥、小隐涌、乌沙涌(三角)、狮滘河、中部排灌渠、二滘口沥、分流涌、长江水库排洪渠、凯茵豪园内排洪渠、长江水库排洪渠西、坦洲大涌、横门水道北支、南洋滘、中珠排洪渠中山段、前山水道中山段、凫洲河中山段、岐江河、拱北河、赤洲河;划定管理范围的湖泊包括:德能湖、逸仙湖。现将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附件2)。
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如下: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附件:1.中山市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信息明细表
2.中山市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河道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