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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5日

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5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作用,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以“立足中山、辐射湾区、放眼全球、集聚产业、协同创新”为定位,以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目标是“定位明晰、层次多样、特色鲜明、服务专业、模式创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其评估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原则;

  (三)产业集聚、质量优先、规模适当、鼓励创新原则。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工作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一般应选址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或国家级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

  (三)园区建设符合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点”的总体规划和“1+4”的园区梯队布局,具有明显的区域辐射作用和带动能力。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

  (四)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求。根据所在镇区实际需要,园区可设置相关业务办事窗口,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服务,也可配套金融、会计、法律、科技、税务、知识产权等机构。

  (五)园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每家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5人。入驻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示范引领效果明显,产业集聚效应显著。

  (六)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量不低于8亿元,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50万元,且有较大成长空间。

  (七)园区运营管理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公寓、停车、餐饮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运营单位申报、园区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估、择优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园区运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后,报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评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中抽取一定数量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集中答辩、实地察看、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三)认定。经考核评估通过,对外公示7天。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授予“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xxx园区”牌匾。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以及针对入驻企业所制定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政策制度规定、入驻机构发展、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可行性规划论证及发展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四)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地方贡献报告材料。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园区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保障园区建设投入,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创新园区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构建多元化的园区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条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设立、考核评估以及制定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镇(街)政府负责对产业园建设与发展进行监督、指导,建立日常巡检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检查和考核园区在招商引才、促进就业、服务当地发展、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表扬。对经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以及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三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作用,组织开展观摩学习、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工作,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并将抽查检查结果等在“信用中山”“信用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依法公示。

  附 则

  第十四条在我市建设、申报、认定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按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认定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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