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告
文号:中府通〔2020〕5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要求,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规定,现将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权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驻中山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一、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

中山市人民政府

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3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4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5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6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7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8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9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10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11

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

12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1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14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15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16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17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18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19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

21

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22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3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4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5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1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3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4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中山市公安局

6

中山市民政局

7

中山市司法局

8

中山市财政局

9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1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12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3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14

中山市水务局

15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16

中山市商务局(中山市口岸局)

17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8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19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1

中山市审计局

22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4

中山市统计局

25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6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7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8

中山市信访局

29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0

中山市城市更新局

 四、其他单位

1

中山市档案局

2

中山市新闻出版局(中山市版权局)

3

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

中山市侨务局

5

中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

中山市国家保密局

7

中山市密码管理局

8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10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