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

  因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予以公布。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可在本《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提出意见。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18号

  联系电话:0760-23328040

  特此公告。

  

  附件: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部分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行)》(中规通〔2013〕40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址为:青溪路86号、青溪路88号、青溪路106号、青溪路110号、青溪路112号、青溪路116号、青溪路118号、青溪路120号、青溪路128号、青溪路136号、青溪路138号、青溪路140号、青溪路142号、青溪路146-148号、青溪路159号-169号(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合法权利人属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按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补偿依据。

  (二)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

  (一)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对因城市道路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项目的地块,按照《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实施意见》第三条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三)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租金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结合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四)装饰装修补偿,结合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四、奖励措施

  (一)签约奖励:在分户补偿方案送达至被征收人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协议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交付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15天内腾空房屋及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的,按协议征收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已按《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补偿的土地,不适用上述奖励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未提及其他补偿项目,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四)签订协议期限:自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