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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湾镇原镇办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神湾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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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和《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劳社[2004]17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将原镇办企业员工养老保险问题跟随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一同开展,具体开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政府的指导支持下,为解决“老有所养”问题,进一步做好社会养老工作。
  二、实施原则:
  对原镇办企业员工解决“老有所养”享受农村基本养老待遇,随着《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的通知,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农保)的方式解决。
  三、具体做法:
  1、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城镇员工养老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原镇办企业员工。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镇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镇办企业员工。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4、原镇办企业中的现以自由职业者或城保方式参保的人员可享受政府给予参保人的补贴部分(其中,已参加我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属原镇办企业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十年工龄以上的可以享受政府负担部份补贴),其养老问题仍按原来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解决。
  5、原镇办企业员工在户口所在地(联合社)参加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神湾镇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四、缴费标准:
原镇办企业员工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300元。缴费比例为16%,其中,政府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
  五、其它事项:
  1、原企业员工核实采用:1、登记,由个人自行申报(凭户口部、身份证);2、小组审核;3、公布;4、参保缴费。
  2、为妥善解决我镇原镇办企业员工享受镇政府参加农保补贴待遇,其中:有97名原镇办企业员工由于目前在企业工作或个人参保,另有个别拒绝参加农保的员工,以上人员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正在企业或自由参保者,待其通退休时已享受社会养老或者未达到退休死亡的(凭社保卡和死亡证明)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实方可领取镇政府给予个人的补贴部分,此项工作由经贸办派专人负责管理相关台帐(名单由经贸办负责保存)。
  3、本实施意见由神湾镇原企业调查工作组负责解释。
  4、本实施意见在2007年11月1日施行。

附:原镇办企业员工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08年2月1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08年2月1日印
(共印20份)
原镇办企业员工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单位:元
工龄 人数 缴费
基数 缴费
标准 镇府
负担
比例 镇府
负担 个人
负担 政府应付
合计
30年以上 32 300 8640 80% 6912 1728 221184
20年至29年 95 300 8640 70% 6048 2592 574560
10年至19年 94 300 8640 60% 5184 3456 487296
满5年不满10年 84 300 8640 50% 4320 4320 362880
合计 305 1645920
说明:
1、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参保缴费基数分别为500元和300元,缴费比例为16%,其中:单位负担8%,参保个人负担8%,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参保,我镇的参保方案按照300元基数计算执行。
2、建议参加养老保险分为4个档次,第一档为镇政府负担80%,金额221184元;第二档为镇政府负担70%,金额574560元;第三档为镇政府负担60%,金额487296元;第四档为镇政府负担50%,金额362880元,以上金额按305人进行计算,镇政府总负担约1645920元。参保个人负担部份,必须一次性缴纳到镇指定帐户。
3、原公社企业中的现正以自由职业者或城保方式参保的人员,可选择享受政府给予农保参保中的相应补贴部份,其养老问题仍按原来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解决。
4、原镇办企业员工在户口所在地(联合社)参加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神湾镇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5、按市农保政策规定,镇财政要按辖区内参保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核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中2.5元注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5元划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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