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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中明示救济渠道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259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137号)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增强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经研究,现对有关工作规范如下:
  一、各单位在依申请公开答复中应明示救济渠道。
  (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8号楼6楼605,电话:020-83132305。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中山市博爱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二楼。”
  (二)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各区办事处名义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电话:0760-88319707。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中山市博爱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二楼。”
(三)  市直部门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某某局(厅、委等)(注: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电话:0760-88319707。广东省某某局(厅、委等)地址:XXX,电话:XXX。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中山市博爱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二楼。”
  (四)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某某局(厅、委等)(注: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某某局(厅、委等)地址:XXX,电话:XXX。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中山市博爱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二楼。”
  二、对于补正告知书、征询意见书等过程性文书无需明示救济渠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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