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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信息来源:火炬区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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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收 费 依 据

   

开业注册登记费

 

 

粤价费(1)[1993]112

粤价[1999]306

 

1、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

2、注册资金总金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

3、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一)企业法人

 

 

1、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

注册资金总金额

0.8

2、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

超过

部分

0.4

3、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300

4、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100

(二)外商投资企业

 

 

1、 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

注册资金总金额

0.8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超过部分

0.4

3、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

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承包合同额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同上

5、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600

6、延期注册登记

300

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

1000

8、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

100

(三)注册登记费

 

 

1、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5

2、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的外国公司

 

 

1)勘探、开发期

2000

2)进入生产期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3)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合同承包额

同上

3、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同上

4、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本)之和

 

 

同上

未超过1000万元的

增加部分

0.8

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

0.4

(四)变更登记费

 

 

1、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2、国家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0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100

(五)年度检验费

50

(六)补(换)领证、照及领取副本

 

 

1、补(换)证、照

50

2、领取证、照副本

10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0

同上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乡以下的农村居民办理的开业登记、重新登记均收费18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

10

2、补(换)营业执照费

10

3、营业执照副本

3

市场管理费

 

 

粤价[1][1994]92

 

农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副产品,免收市场管理费

1、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成交总额

不超过0.8%

2、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不超过1.6%

交易手续费

 

 

同上

 

收取交易手续费后,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1、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

成交总额

1%

2、从事其他商品交易

2%

市场设施租赁费

 

由省另文下达

 

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粤价函[1995]290

 

1、私营企业免收管理费;

2、对在乡镇及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 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包括集体企业个人承包部分)

1、不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从事饲料、燃料、收购废品、零售书报刊等购销活动的

营业额

0.40%

同上

2)从事糖、烟、酒、糕点、粮油、日用小商品等购销活动

0.80%

3)从事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建材、水产品、肉、禽、蛋、干鲜果、副食、中西药等购销活动的

1.20%

(4)从事饮食、冷饮业的

1.20%

(5)从事旅业、摄影、晒相、理发、洗涤、娱乐、烧砖瓦、石灰、陶瓷、开采业、纺织、缝纫、皮革、日用小五金、竹木藤、塑料加工及制造、工艺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模具水电维修、农机修理、补鞋补锅、磨刀、眼镜水笔、雨伞等修理、机动车、单车、家用电器、钟表修理、建筑、修缮装修等劳务活动的

收益额

1.60%

6)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营业运输的

0.80%

7)从事亦运亦耕的拖拉机

0.40%

2、长期在集市设摊经营的个体户管理费

 

 

1)从事购销活动的

成交额

2%

2)从事劳务性经营的

2.40%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粤价函[1995]197

 

1、打字纸8

100/

10

2、打字纸16

6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1992]价费414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附件三执行。按第一项规定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的注册登记费

 

 

同上

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1、省级

150

2、省辖市级

100

3、县级

50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20

同上

 

十一

兼营广告业务企业变更登记费

50

同上

 

十二

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登记费

/

50

同上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附件三执行。

十三

商标申请注册费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25号文执行。

注: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中财非税[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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