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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粤府〔201911号)基本原则,为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党政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现就中山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职责。

  三、实施《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或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起草或组织起草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实施《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需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废止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520



政府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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