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第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3Q-C01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8〕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第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3Q-C01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第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3Q-C01地块建筑高度由24米调整为50米。
二、上述建筑高度调整应注重对周边景观的处理,避免对周边景观通廊造成阻挡,同时须考虑空间层次感,避免形成单一的天际线效果以及对城市景观节点、微波通道产生不良影响。
三、你局要在上述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