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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号:中府通〔2023〕1号、中府规字〔2023〕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1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渔业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组)、叉车、起重机械、非公路用卡车、港口码头作业机械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

  -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禁用区域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管理要求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编码登记网址链接:http://www.hbgjvip.com/fdqy-web/machineOwnerLogin/index)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5日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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