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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文号:中府规字〔2022〕7号、中府〔2022〕15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4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优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导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较2021年翻一番,上市后备企业不少于200家,直接融资比例有效提高,全力打造资本市场中山板块。

  二、完善服务体系

  (一)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的协调引导作用,为本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服务。完善市领导、部门挂钩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各镇街搭建工作架构,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动企业上市的合力,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

  (二)强化企业资源储备。深挖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实施分层服务,相关政策向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完善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分析拟上市企业状况。各镇街相应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指定部门专人专责做好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

  (三)加强协调服务。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批事项及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有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积极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本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与业绩良好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与省金融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机构的互联互通,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四)优化资源配置。优先安排“熟地”专项解决上市公司、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立上市公司、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等用地需求跨部门、跨镇街联动协调机制。各镇街及市相关部门优化资源配置,对企业因改制上市急需解决的环保、用电等方面困难,以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

  (五)降低股份制改造成本。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发展路径,鼓励中小企业股改。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税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除经营范围属于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企业外,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六)妥善处理历史问题。积极引导和协助上市后备企业明晰厂房、土地等产权,规范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存工作。在受理重点后备上市企业事项申请时,以“尊重历史、尊重实情”为原则,积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涉及跨部门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和完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等形式予以协调。

  (七)致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落实属地责任,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协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及内控机制,规范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做优做强,运用各种股权、债权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上市公司打造产业发展龙头,打造技术创新中心。

  (八)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平稳发展。充分发挥民营上市公司发展专项基金作用,切实做好民营上市公司帮扶工作,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扎根中山健康发展。对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一企一策实施精准纾困,帮助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持续良性发展。

  (九)支持股权投资。积极引进品牌知名度高、资金实力雄厚的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辖内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助推本市企业快速发展。以母子基金形式,撬动社会资本,壮大产业资本聚集,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十)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对镇街的督导考核机制,激励镇街强化对企业的属地管理服务,形成各镇街在促进企业上市工作上奋发争先的工作氛围。引导相关部门、镇街、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三阶段予以补助。

  1.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2.按照申报板块的不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A股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持续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正常持续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三)本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根据募投金额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补助: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助。

  (五)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按募集资金比例计算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助。

  (六)企业完成股改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给予补助5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增加补助3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七)企业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给予补助5万元。挂牌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并投资中山项目的,按投资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达20万元。

  (八)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属于我市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且与基金投资前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可达200万元。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是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本市相关企业以及在中山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各镇街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工作措施和扶持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9〕89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解读

      【图解】《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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