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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2020〕47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点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点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市重点项目分为三种类型:

  (一)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港航、能源、水利、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3亿元以上(含外币折合,下同)。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5G网络与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不设具体投资额度要求。

  (二)重大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前沿领域发展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金融会展、文旅文创、会计法律、设计咨询、创新科技、检测认证、区块链技术应用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优质项目可放宽。

  优势传统产业:积极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2亿元以上。

  高质量创新带动项目:重点鼓励发展高质量创新带动项目,对一些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的优质创新性项目,不设具体投资额度要求。

  (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

  以提升民生保障供给质量为重点,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居民保障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点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点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

  (二)统筹部署重点项目谋划布局;

  (三)督导省市重点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市重点项目工作调研,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建议,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二)建设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库和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申报名单;

  (三)落实市领导联系指导市重点项目机制,协助制定督导方案,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统筹推进市重点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规划、用地、生态环境等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加快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牵头落实省市领导和领导小组关于市重点项目工作的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六)定期跟踪监测市重点项目工作进度,按月通报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动态,按季度通报项目整体进展情况;

  (七)牵头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金融、供电等部门,按职能负责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相应机构、人员和经费,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管理效能,强化重点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共同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镇区应设立或明确重点项目推进协调机构,统筹辖区内经济发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力量形成合力,及时协调本辖区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落实征地拆迁等属地责任,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信息库。依托中山市重点项目协同办公系统平台,对年度重点项目申报、前期预备、计划开工、续建、竣工投产等流程实行全周期动态管理。

  第八条  制定年度市重点前期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重点前期预备项目是指符合重点项目要求但当年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新开工、续建、计划投产的重点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点前期预备项目中产生。

  第九条  市重点办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市重点前期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市相关单位和镇区组织申报市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初步确定用地红线,符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项目明确初步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等;(三)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已初步确定,符合我市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四)其他必要的条件。

  市相关单位和镇区组织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上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当年10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二)已纳入政府年度基建计划(财政投资类项目);(三)项目已完成立项,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项目核准(备案),财政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明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税收贡献和履约保障等方面指标;(五)新开工项目申报时或提请市政府审定前完成规划调整和供地;(六)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经市重点办初审并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确定后,年中集中调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增补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市重点办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当年重点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市统筹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同时相关责任部门和镇区要落实指标资金保障。保障指标以项目评估结果及前期工作情况为依据,按项目质量高低依次解决。

  第十三条  各镇区和市相关单位应加强重点项目征地报批、征地缴费、征地实施、供地等工作,确保新开工重点项目尽快动工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重点项目环保排放指标统筹协调。设置重点项目专项支持量,统筹协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类重点项目,以项目评估结果及前期工作情况为依据,优先支持优质重点项目排放指标需求。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项目融资。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券解决财政投资类重点项目资金问题。开展重点项目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支持重点项目融资。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条件审核。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工业项目,涉及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各审批部门实行“绿色通道”办理,做到优先开展相关工作,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已取得用地并具备审批报建条件的产业项目实行“导办代办制”,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安排导办代办员,全程跟进代办项目审批事宜。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保障。各镇区按时保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重点项目施工面。

  第十九条  空间规划服务保障。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划实施,确需调整控规的,市自然资源局优先开展省市重点项目控规调整技术审查。

  第六章  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五个一”管理制度。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落实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月一检查,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联系指导重点项目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推进存在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市领导按分工实行联系指导,积极整合资源解决项目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督查制度。对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进度预警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亮灯预警机制,强化问题分级协调,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全面加强我市重点项目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能力,有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问题协调实时管理制度。以市重点项目协同办公系统为平台,利用协调督办功能,以问题为中心,从问题收集、分类处理、督查督办、办结归档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项目问题协调事项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情况。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加大考核力度。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工作纳入全市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开展专项目标考核。市重点办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分别对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单位、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进行目标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给予表扬,对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重点办(市发展改革局)承担。原《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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