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委托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小榄镇区域内发生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小榄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批复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后续处理等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小榄镇人民政府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工矿商贸类以外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