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湾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3-03及C4-01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成果的请示》(神湾府〔2020〕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3-03及C4-01地块公益性用地)》修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市、镇总体规划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3-03及C4-01地块公益性用地)》,命名调整为《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区(南镇加压泵站)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南镇加压泵站控规》)。
二、涉及《南镇加压泵站控规》与原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侵占生态控制线,不得随意减少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有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南镇加压泵站控规》为神湾镇中心区(南镇加压泵站)片区及周边用地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相关地块控制、道路交通等建设均应符合《南镇加压泵站控规》的要求,保障公共利益落实,严格按照加压泵站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建设。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
四、你镇要加强对《南镇加压泵站控规》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控规。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控规的严格实施,并在《南镇加压泵站控规》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