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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小榄镇Q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Q15-1/01、Q15-4/01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的批复
文号:中府函〔2019〕40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小榄镇Q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Q15-1/01、Q15-4/01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山自然资报〔2019〕7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小榄镇Q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Q15-1/01、Q15-4/01局部地块建筑高度的调整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小榄镇Q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Q15-1/01、Q15-4/01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即原则同意拆分后的Q15-1/01-03地块、Q15-4/01-01地块建筑高度均由30米调整为100米。

二、上述地块在实施项目建设时,要加大建筑红线退让,加强与山体的景观和视线分析,避免建筑高度调后对重要节点景观、景观通廊、微波通道、山体及周边现状建筑造成影响,预留好视线通廊,杜绝屏风效应,以形成富于变化的建筑形态和天际轮廓线,并结合《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

三、你局要会同市城市更新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落实我市房地产调整要求,严格把关,加强监管,避免开发成为类住宅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小榄镇政府要加强对项目业态的监管。

四、你局要在上述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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