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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2019〕113号 中府规字〔2019〕20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1127  


  中山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环卫设施、市政工程等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  

  第三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项目特许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融资模式:  

  (一)新建经营性项目。对于通过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或者通过经营收费、财政补贴等叠加方式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二)已建成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转让—经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推进。  

  第五条 建立促进项目特许经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发起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按照“发起-储备-立项-评审-审批-实施”原则进行特许经营管理,逐步形成布点规划、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动态机制和良性循环。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行业发展需要和专项规划,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特许经营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和政府年度预算相衔接,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直接纳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库(预备库),视作完成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国家和省对项目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法人单位,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履行管理职责。纳入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规划选址、投资规模、投资回报、经营期限等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单独编制,也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  

  (二)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开展项目用地相关合规性审查,推进项目用地、规划等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邀请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完善实施方案。鼓励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提出项目优化的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获得市政府书面授权后,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监管方式;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涉及土地权属关系的用地预审与选址等审批事项,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办理,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五章 协议履行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作期满前6个月成立移交工作小组,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移交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登记入账。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特许经营权,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临时接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生命周期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从项目储备到前期工作、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全过程动态管理、协调推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和省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政策修改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  

  政策解读:《中山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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