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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5

 


 

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基层民意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第五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四)其他组织。

第六条 按以下工作程序确定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就相关单位与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意见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比选,经充分沟通协商,与拟选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发文公布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名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

第七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规划草案、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立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三)对我市已出台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就立法工作相关事项组织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政府规章规划草案、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召开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成效。

镇区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6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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