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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2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2日                          

 

 

 

中山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作用,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开展立法协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就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以及重要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由立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与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社法委”)组织进行的有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参加的立法调研、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等活动。  

第四条  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协社法委负责组织立法协商具体工作。

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和市政协社法委应当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法协商联系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局在公开征集政府规章制定建议项目时,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市政协社法委,市政协社法委组织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召开立法协商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市司法局应当及时会同市政协社法委从立法计划中选取部分由市政府负责起草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协商会协商项目。

确定为立法协商会协商项目的立法草案形成后,市司法局应当在报市政府审议前,将有关材料转交市政协社法委,由市政协社法委组织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召开立法协商会。

第七条  市政协社法委确定参与立法协商会的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并将名单告知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第八条  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应当派员参加立法协商会,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说明和解释相关问题。

第九条  市政协社法委负责汇总立法协商会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反馈。

第十条  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需要邀请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参与的,市政协社法委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市政协组织开展立法协商调研和考察,可以邀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人员参加。

公开征求立法草案意见的,立法草案起草单位或者市司法局应当将立法草案送市政协社法委,由市政协社法委收集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的意见并反馈立法草案起草单位或者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和市司法局在立法协商过程中,对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就采纳情况向市政协社法委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协社法委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政协委员或者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和市政协社法委可以不定期召开立法协商工作会议,就立法协商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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