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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3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
 
 
 
 
 
 
中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建设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为龙头,以镇区或规模养殖场设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点为依托,建立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不发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1.强化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产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按规定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发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同时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3.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与养殖量、屠宰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病死畜禽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所建设所需建设用地,由属地政府结合本镇区用地布局,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所留出用地空间;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所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规划管理;金融部门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开展畜禽养殖保险工作;水利等部门负责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二)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和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同步建设。
1.选择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各镇区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焚烧、化制、发酵和掩埋法等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
2.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和上级要求并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力争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各镇区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屠宰场、畜禽批发市场、镇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3.完善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前,继续推进畜禽养殖、批发、屠宰等环节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畜禽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原则上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暂存设施和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采用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和运输工具。
4.探索新型无害化处理建设与运营模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对病死畜禽资源科学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鼓励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接受委托,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的养殖场(户),要与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要按照“场(户)申报上交、站(所)受理确认、镇(区)集中贮存、场(厂)运输处理、主管部门监督、保险确认理赔、政府兑现补助”的流程,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及时制定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
1.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2.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报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由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担。
  3.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级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三)强化政策保障。
1.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统筹整合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补贴。
2.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根据当地实际和风险特点,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保险机构现场取证、定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死因鉴定,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完善配套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向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安排用地指标,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完善用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在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做好行政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核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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