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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政府各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和程序,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着力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全市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市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根据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每年市财政做好预算,安排下一年度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市红十字会大力支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各级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包括: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每次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救助实施时间及要求。2015年7月1日,全市全面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疗机构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信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局管理。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共同组成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要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专账管理,专门负责;要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基金管理。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也可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局要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应急救助基金和救助资金的预算申报、资金使用分配等;组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组对疾病应急救助经费、受救助者信息、医疗机构救治行为等信息进行汇总和审核;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组对应急救助经费等的审核结果,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救治医疗费用;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市民政局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红十字会要大力支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保障救助工作开展。市财政局要根据上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发生情况,将基金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安排,并实行分账核算,以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协助市卫生计生局制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职责。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3.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6.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医疗救助。
六、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疾病应急救助长效机制。市卫生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现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公开化监督。切实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放大医保制度体系的联动保障效应。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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