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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3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项目立项管理类别分类实施招标投标监管
(一)审批、核准类项目。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招标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2.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类或核准类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
(二)备案类项目。
项目备案部门不再核准备案类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备案类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开展招标活动。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含私人、村集体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确定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有关规定,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镇区属企业工程项目招标监管
(一)由镇区财政出资设立的镇区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按照国有企业进行监管,镇区属企业使用其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二)以镇区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其招标内容进行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开招标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方式调整事项
(一)审批、核准类项目。
1.按《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且第一次招标失败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下同),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申请招标方案调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招标方案调整的申请函,申请函应当包括第一次招标的情况及失败的原因说明、修正招标方案情况说明等内容;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招标方式核准文件;
(3)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修正后招标方案(无修正招标方案的也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函模板见附件1)、第一次招标的招标方案。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方案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后,出具书面复函(复函模板见附件2)。
2.必须进行招标,且连续两次有效招标失败的项目,招标人向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请招标方式调整。原则上原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可申请调整为“邀请招标”,原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可申请调整为不进行招标。两次招标报名人数均不足3家的,可直接申请调整为不进行招标。招标人申请招标方式调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调整招标方式的申请函,申请函应当包括两次招标的情况及失败原因说明、修正招标方案说明等内容;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招标方式核准文件;
(3)行业招标监督部门出具的项目招标情况的证明函(证明函模板见附件3);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投标报名家数确认函(确认函模板见附件4)。
(5)两次招标的招标方案。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方式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后,出具书面复函(复函模板见附件5)。
(二)备案类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且连续两次有效招标失败的备案类项目,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其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三)调整办理诚信档案登记条件环节。
当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况放宽第二次招标中投标人必须办理诚信档案登记条件要求,即允许未办理诚信档案登记的投标人先申请办理招标投标电子身份认证书参与该项目第二次投标,中标后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办理诚信档案登记,如果没按时办理视为放弃中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凡是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列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诚信管理的黑名单。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关于xx项目招标方案调整情况的确认函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xx项目调整招标方案的复函
3.行业招标监督部门关于项目招标情况的证明函
4.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项目招标信息发投标报名家数的确认函
5.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项目变更招标方式的复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关于xx项目招标方案调整情况的确认函
 
由于   xx   项目于 年  月  日开展的公开(或邀请)招投标活动失败,招标人   xx   对原招标方案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   xxxx  
二、   xxxx  
三、   xxxx  
现确认上述调整情况属实。
 
 
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xx项目调整招标方案的复函
 
XX项目单位:
报来   xx   的申请收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   xx   项目于 年 月 日公开(或邀请)招标失败,贵单位对原招标方案进行了修正,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同意   xx   项目招标方案所作调整,并按照原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核准文件编号: xx )重新组织招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业招标监督部门关于xx 项目招标情况的证明函
 
   xx   招标人组织的   xx   项目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开展一次(两次)公开(或邀请)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现证明xx项目一次(两次)公开(或邀请)招标失败。
 
 
行业招标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xx项目招标信息和投标报名家数的确认函
 
   xx   招标人组织的   xx   项目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或邀请)招标信息,至第一次投标报名截止时投标单位家数为 xx 家,于 年  月  日 年  月
  发布第二次公开(或邀请)招标信息,至第二次投标报名截止时投标单位家数为 xx 家,两次招标信息发布情况和投标单位报名情况属实。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xx项目变更招标方式的复函
 
XX项目单位:
报来   xx   的申请收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   xx   项目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先后进行两次公开(或邀请)招标,两次招标报名人数分别只有 xx家和 xx 家,两次招标均不符合至少需要 xx 家以上单位参加的要求,经行业招标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两次公开(或邀请)招标失败。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核准   xx   项目招标方式由   xx   变更为   xx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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