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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
2.4  专家组
2.5  应急工作组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应急工作程序
3.4  恢复重建
3.5  信息发布
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资料保障
4.5  平台保障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附则
附件
7.1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幸福和美中山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国土资厅函〔2011〕381号)、《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粤办函〔2011〕672号)、《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12〕87号)、《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市应急委统筹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林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公路局、气象局、中山供电局、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及广珠城际轨道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4)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镇区公安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督促镇区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并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并进行研判。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16)市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治理恢复等问题。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8)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处理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公路地质灾害的监测、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设施,保障干线公路畅通。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2)中山供电局:负责协调、督办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中山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24)武警中山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5)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辖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所辖城际轨道交通沿线路域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相关城轨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26)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6)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参照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所),镇政府(区办事处)主管领导任所长。
  2.4  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和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 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调查、应急抢险、交通治安、医疗防疫、后勤保障、信息报道6个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及工作任务如下:
  1.监测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市水务局、气象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专家技术人员、灾害发生地的村(居)委会和监测责任人。
  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影响范围和人员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2)设立灾情监测点,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做好监测记录;
  (3)对可能再次发生的地质灾害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的措施;
  (4)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
  (5)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
  (6)与应急抢险组研究提出受灾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
  (7)收集监测情况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8)掌握应急抢险组现场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9)发布避险信号,使用敲锣、报警器等向群众示警;
  (10)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局、公安消防局、中山供电局、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受威胁对象等。
  主要任务:
  (1)迅速组织抢险人员赶赴灾区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2)负责灾区现场的危险区域划定、设置警示标志、避让线路指示牌等;
  (3)负责切断灾区内电力、燃气、供水等设施的供应源;
  (4)与监测调查组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并议定和指引受灾人员按避让路线迅速撤离灾区;
  (5)负责现场抢救遇险群众和转移财产;
  (6)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异常情况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7)负责灾区内电力、燃气、供水、通信、交通等设施的恢复,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交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其公安、城管部门。
  主要任务:
  (1)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制作和发放抢险救灾车辆停车通行证;
  (3)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1)负责灾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2)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违法活动;
  (3)对灾害区现场实施戒严封锁;
  (4)组织灾区现场治安巡逻保护;
  (5)负责疏散与抢险救灾无关人员,协助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
  (6)负责辖区内及安置点的治安保卫工作;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成员: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
  主要任务:
  (1)准备医疗器材、调集救护车辆;
  (2)安排救治场地、医院;
  (3)调集医疗救治队伍,进行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4)负责避险途中及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5)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村(居)委会。
  主要任务:
  (1)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及调运、储存和发放;
  (2)选定灾民的临时安置点;
  (3)在监测调查组和应急抢险组的指引下,组织受灾人员撤离现场及到临时安置点;
  (4)向灾民、抢险救灾人员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必备生活用品;
  (5)负责抢险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信息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市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灾害发生地镇区有关工作机构。
  主要任务:
  (1)负责地质灾害基础知识、防灾救灾工作程序以及要求和注意事项宣传;
  (2)起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组织公众媒体及时发布灾情、救灾信息;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收集各专业单位资料的基础上,会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分解、细化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指导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社区(村委会),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3.1.2  监测
  (1)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落实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三查)工作,每年汛期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镇区开展三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三查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所设立地质灾害报警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镇区应急指挥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妥善处置。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报告要求上报相应的报警中心。值班人员核实信息后,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和报告要求上报相应的部门。
  3.1.3  预报预警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强降雨的时间、区域、程度,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4个级别。
  1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应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民居、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施危险区段交通管制,组织人员准备应急抢险。
  2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应停止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民居、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
  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应采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民居、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启动对易发区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加强应急值守,注意地质灾害的发生。
  4级预警为关注级,用蓝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应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人员巡查与监测。
  (3)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有关专业预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负责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
  (5)预报灾害发生地的镇区应急指挥所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3.1.4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预报等级为1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2)预报等级为2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1)I、II级响应
  根据《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12〕87号),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或II级响应,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IV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镇区应急指挥所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所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2  应急速报
  (1)速报时限
  镇区应急指挥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同时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镇区应急指挥所接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2.3  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所,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并做好登记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区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向邻近的镇政府(区办事处)请求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应急工作程序
  3.3.1 应急值守
  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负责灾情险情信息的接收、核实、上报等工作。根据气象、雨情、水情等信息,通知相关地区做好应对工作,特别是确保节假日、周休日以及夜间通讯联络畅通。
  (1)接收信息
  值班人员负责接收灾情险情信息;收集新闻媒体、网络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2)核实信息
  值班人员接收灾情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核实灾情险情情况,并了解当地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3)上报信息
  值班人员核实灾情险情信息后,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视灾情险情实际情况,由带班领导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值班人员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编发《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信息》,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并根据灾情险情发展及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续报《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信息》;做好上报信息的跟踪反馈。
  3.3.2应急准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等。
  (1)制定方案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确定应急工作组。
  (2)落实方案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出发及应急准备,并安排行程;通知当地应急指挥所赴现场工作组的情况等事项。
  (3)调配资源
  根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调配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等。
  (4)通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到应急指令后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的视频通信畅通,以备急需。
  3.3.3 响应启动
  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灾情险情报告后,根据灾情险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应急指令、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组织发布灾情险情和应急工作信息等。
  (1)下达指令
  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以及应急响应级别,下达应急指令。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响应情况。
  (2)传达指令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后,立即向相关部门、人员、灾情险情发生地应急指挥所发出应急响应的通知,明确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要求。
  (3)派出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赴现场工作组2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险情,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3.4 现场响应
  赴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工作。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组应明确具体联系人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调查
  监测调查组到达灾害现场后,应立即了解最新灾情、险情,以及地方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协助、指导制定现场应急调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应急调查。
  (2)应急监测
  监测调查组根据需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指导应急监测,观测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状况,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灾情评估
  监测调查组根据调查监测情况,分析灾害成因,评估灾情险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4)技术会商
  监测调查组根据灾害现场调查监测情况,通过远程会商系统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会商意见,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决策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技术会商意见,结合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商会议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对专家提出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决策,并下达应急响应指令。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6)应急处置
  监测调查组与应急抢险组综合各类现场信息,初步判断地质灾害成因和稳定性,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各应急工作组按各自职责,按指令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3.5 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或灾情基本清楚,市应急指挥部商当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3.3.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应全面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为后续的日常防灾减灾工作以及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参考,为完善减灾规划、灾情险情评估,改进应急预案等提供借鉴,并从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指挥部办公室将所有应急响应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4.2 调查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3.4.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5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4 保障措施
  做好应急人员、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快速准确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4.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上,利用就近地勘队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应急人员,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应急人员包括应急管理与技术专家、应急技术人员。
  应急专家是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聘任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的通知》遴选、推荐的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
  应急技术人员包括应急调查、应急监测、信息处理、远程传输和工程处置等方面人员,具体工作时与各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
  4.2  资金保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4.3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按本级需要,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和配置应急装备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建立共享机制,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应急装备根据不同用途进行分类配置和保管。根据用途分为调查装备、监测装备、测绘装备、远程会商装备、防护装备等。根据空间用途分为空中装备、地面装备、水上装备、水下装备等。
  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应急装备配置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保障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定期向有关单位了解应急装备配备及更新情况,根据需要提出技术装备建议;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确定携带的具体设备。
  4.4 资料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应急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应急技术资料分为基础资料、专业资料、专门资料等。
  应急技术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应急机构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资料的准备工作。
  4.5  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委宣传部协调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国土资源、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和设置专题课、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2)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修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市政府印发的《中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
  7.1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7.1.2  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7.1.3  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7.1.4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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