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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代建合同须明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以确保落实项目建设各项管理措施。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项目必须按立项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严禁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一)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开展招投标前须办理资金核准手续,填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核准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项目招投标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工程招投标文件除包含通常内容外,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投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二)立项核准不采用招标方式开展的项目(含工程、货物、服务等),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三、强化项目基建预算约束力,确保资金足额及时支付
项目年度基建预算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一)推行项目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逐步实施项目预算细化管理,限制基建项目子项之间的调整。
(二)项目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须严格执行年度基建项目预算计划,并按计划合理请拨工程进度款。
(三)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应当实行网上申报(特殊情况除外),并应同时提供监理单位支付证书。第一次请拨时还应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控项目投资规模
(一)强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充分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项目研究和申报工作。
1.可研编制、方案设计等涉及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2.项目立项须完成概算审批手续。
3.项目设计须实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委托合同中与设计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概算造价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设计费应预留10%作为限额设计履约保证金,因设计原因导致超概算投资的,扣罚该保证金。
4.勘探、设计单位应当确保勘探、设计工作成果完整、正确,对工作成果负责。勘探、设计委托合同须明确服务单位责任,因勘探或设计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服务单位须以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勘探、设计单位法律和经济责任。
5.项目立项应充分估算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余额不调整作其他项目使用。
(二)强化项目概、预、结算管理。贯彻落实“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1.项目建设过程应对概算执行实施动态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报送《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2.项目概算经批复后,项目预、结算的审核、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资金核准、工程变更备案、审批等业务的办理均须建设单位提交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3.项目单项工程预算的送审造价应当在项目批复的概算范围内,超出概算的,将不予受理。
4.项目结算定案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加强项目施工阶段管理。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1.严格把好图纸设计关。项目建设除须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外,建设单位还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图纸会审,各单位应对会审结果负责。未经图纸会审的,一律不准开工。
2.严格控制变更设计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除非变更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完善项目功能并节省投资;或者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结构安全或功能的正常发挥。经论证确需工程变更的,须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审批手续须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明晰造成变更的相关责任,属技术性变更的还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未按规定办理的,变更工程涉及款项一律不予支付进度款和办理结算。
3.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建设过程中确需现场签证的,必须做到“随做随签”,签证须达到量化要求,内容须与事实相符,签证用词准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词语,同时应附有原始测量资料或照片等影像资料;现场签证须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4.严格把好监理关。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工程量计量须如实按施工合同内、合同外的工程形象进度填报《工程进度款支付监理审核报表》。项目监理费用预留10%作为履约保证金,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须明确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对于随意填报工程进度或弄虚作假的,扣罚监理费用余款和保证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或整合)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凡未达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工程服务项目,均在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以随机方式确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经政府批准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其收费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80%。
(五)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决算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审计结论,并据实调整。 
五、加强项目投资追加审批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追加投资的,按中府〔2011〕116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超过项目概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追加联审小组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不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包括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内容,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等)导致超过项目概算投资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1.工程超投资在10%以下(不含10%)的,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作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2.工程超投资在10%(含10%)至20%(不含20%)之间的,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作书面检讨,并由市监察部门予以通报。
3.工程超投资在20%以上(含20%),建设单位须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并研究处理。
4.控制新增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建设的,建设期间以及项目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安排建设单位基建项目。
(三)因征地拆迁费用(含管线迁移)估算不足导致超概算投资的,不列入上述第五大点第(二)点处理范围,但须按规定办理追加投资审批手续。
(四)因不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导致超项目概算追加投资的, 经审批同意,按以下方式办理:
1.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明确相关责任后,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2.政府委托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投资追加所需资金按代建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先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抵扣,代建管理费不足的,以代建单位自有资金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
3.市场代建项目,按《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3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采用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审批业务,以确保相关项目按计划完成。
(二)市代建办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市代建办及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视同项目建设单位。
(三)本通知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中,按照印发重点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还款方案的通知》(中府〔2007〕107号)、《印发重点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还款补充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66号)筹资建设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不纳入本通知范围,其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所提及的《承诺书》、《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核准表》、《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工程进度款支付监理审核报表》,由市财政局另行印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建项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的建设内容按本通知要求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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