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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文号:中府办 〔2015〕25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结合我市环卫工作现状,提出我市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
  从2015年5月1日起,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由各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时明确。环卫管理部门在签订环卫作业合同时也应将此纳入合同条款予以规定。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二、提高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和节日补贴
  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要求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并进行分档、细化。由于我市环卫工人工资属于企业薪酬行为,由企业执行相关的薪酬指导意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环卫用工单位执行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调整事宜。环卫用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给环卫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用。
  每年春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和环卫工人节,环卫用工单位可以向职工适当发放一定的节日补贴或等价的节日慰问品。
  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保待遇政策
  环卫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要求全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环卫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或当地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事业单位工人合法权益。
  四、重视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
  (一)环卫工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1.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要求环卫用人单位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其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5%,单位部分的缴存比例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2.环卫工人在本市范围内租赁一般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
  (二)建立“环卫宿舍”政策,有效改善环卫工人住房条件。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称“市住保办”)负责我市“环卫宿舍”的政策拟定、房源统筹及安置对象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的“环卫宿舍”申请受理资格认定、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租赁管理等工作。
其余各镇(区)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环卫宿舍”,并负责辖区内“环卫宿舍”的房源筹集和管理、申请对象资格核准及分配安置工作。
  2.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是从公租房中给予一定房源作为“环卫宿舍”,以包租的形式租赁给环卫企业,用于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需求。“环卫宿舍”以集体宿舍或一居室为主进行建设,单套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二是确实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由各镇区负责采取长期包租等形式解决。
  3.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一是优先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对拥有本市户籍的环卫工人,符合准入条件的,优先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和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提供保障;对非本地户籍进城务工的环卫工人,在本市从事环卫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可纳入“环卫宿舍”范围。二是市、镇两级政府在安排住房租赁补贴时,重点考虑环卫外来务工人员需求,其中,中心城区住房补贴来源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各镇区环卫工人住房租赁补贴由镇区财政解决。
  4.规范“环卫宿舍”管理。一是落实房源供应指标。市住保办负责落实中心城区“环卫宿舍”房源供应指标;其余各镇(区)政府于每年4月前,将当年“环卫宿舍”房源供应指标报市住保办备案,市住保办拟定当年“环卫宿舍”的房源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是制订管理规划。市住保办牵头制订我市“环卫宿舍”准入标准、申请程序和轮候安置规则,建立和完善“环卫宿舍”准入审核、分配安置和后续管理的配套政策,为尽快改善我市环卫工人住房状况提供政策依据。
  五、解决环卫工人入户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设立环卫工人专项积分,并将环卫工人专项积分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具体操作是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附加分的“社会贡献积分”中增加第9点“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人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同时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点“社会贡献”中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从事环卫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对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处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给予加分。具体操作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4〕50号)执行。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六、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工作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工人,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加强环卫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
  七、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八、创新环卫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环卫企业。环卫主管部门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公司工作职责和费用支付方式,增加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具体要求;建立保洁合同备案制度,统一登记备案政府部门与环卫企业、环卫企业与环卫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环卫行业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平台)和环卫工人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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