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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7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每月由单位申报缴费工资8%、个人每月申报缴费工资8%,调整为单位每月申报缴费工资比例10%、个人每月申报缴费工资比例8%。 
    二、实施时间 本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