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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2020〕4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9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中山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0〕5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下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2020年底,全市建成2家及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率先启动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打造不同类型样板示范机构。到2022年,每个镇街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有条件的镇街至少选择一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妇联,各镇街)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市、镇两级创建示范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组建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镇街家庭发展指导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友好社区、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3.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妇联、卫生健康局、总工会)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市、镇两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6.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2023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妇联,各镇街)

  7.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各镇街,市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8.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市总工会、国资委、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妇联)

  9.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实行居民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各镇街)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10.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镇街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向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按要求向所在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只允许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幼儿园延伸提供托班服务仍由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体育局,各镇街)

  11.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对有关托育机构规范管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12.加强卫生保健。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市、镇两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13.加强安全监管。属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支持和鼓励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职能培训课程开发、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各镇街)

  15.充分利用社会现有人才资源。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财政投入。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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