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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函〔2020〕139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中山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力打造“四方联动、五级共建、六大文化之城”中山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建立符合公众文化要求的征询反馈机制和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依据《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中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中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是指市政府依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服务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原则。各级政府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履行主导职责,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评价,把公众评价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二)严谨科学和规范合理原则。严格选取评价指标,严谨采集统计数据,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科学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过程坚持重事实、重数据、重群众满意度。评价行为和结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评促改和提高效能原则。评价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结合不同评价对象及其工作特点,详细对照相应指标体系或服务标准,认真查漏补缺。重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创,发挥评价对创新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章评价对象、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评价对象及内容。

  (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1.基本服务。公共文化投入情况,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免费开放情况,公共文化设施年接受服务人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及公示情况,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情况,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提供情况等。

  2.服务效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情况,文旅志愿队伍建设情况,群众对基本文化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公共文化服务群众参与度,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创优情况,新技术或新媒体的应用和推广、打造品牌文化活动的情况,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社会各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3.管理运行。公共文化经费保障情况,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图书馆和文化馆总分馆体系运行情况,“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结合情况,公共文化从业人员脱产培训情况,服务规范制定和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群众需求意见征询反馈和对接机制落实情况等。

  4.重点工作。市政府绩效考核、省市重点督查考核项目、深化改革任务等。

  (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中山纪念图书馆、市文化馆、市博物馆、市文化艺术中心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评价内容由个性指标与共性指标组成,个性指标根据各单位服务特色拟定,共性指标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服务。场地设施及免费开放情况,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情况,文化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年接受服务人次、流动服务情况,公共数字文化提供情况,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情况等。

  2.服务效能。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服务项目、攻坚克难项目的情况,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情况,服务品牌建设情况,群众对场所内基本服务项目和创新服务项目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等。

  3.管理运行。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结合情况(含“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从业人员脱产培训情况,服务规范制定和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群众需求意见征询反馈和对接机制落实情况等。

  (三)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类公益文化场馆(指纳入市文化馆、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文化场馆,包括共享阅读空间、共享文化馆、邻里文化家等)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1.公益服务。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公益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等。

  2.服务效能。群众对本设施及公益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年参观人次及增长率,年举办特色文化艺术活动次数及增长率,业内影响力、文化服务特色和品牌建设情况,群众意见征询反馈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3.管理运行。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档案管理、补贴资金使用、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等。

  (四)市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开展情况。

  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1.组织准备。组织实施主体的资质水准,组织实施者对所承接项目了解的深度及前期论证的情况,组织实施者制定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等。

  2.项目实施。项目时间、地点选择的合理性,项目各子项安排顺序、间隔的合理性,项目设施设备的预订、安装和使用情况,项目进程中预热发动、氛围营造、过程宣传、成果传播、经验提炼等安排及执行情况,对参与群体及规模的预测和实际引导、妥善安排情况,项目安全、消防、应急等措施协调配套及落实情况等。

  3.资金使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项目资金执行情况,项目资金透支或结余情况的处理,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4.服务效果。活动项目参与总人数及增长情况,不同群体对活动项目组织、内容、效果的满意度测评,活动的连续性和品牌建设的影响,活动项目得到重要媒体关注报道的情况等。

  第五条 评价方式。评价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专业机构实施、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方式进行。根据每年的政策要求、重点工作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推进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促进绩效评价民主化,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统筹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综合协调。

  第八条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一)制定评价方案及评价指标。

  时间:4月-5月。

  内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本年度评价方案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当年评价对象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时间:5月-6月。

  内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取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三)公布具体评分细则。

  时间:6月-7月。

  内容:由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程序,根据当年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细化本年度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并予以公布。

  (四)开展实地调查工作。

  时间:8月-10月。

  内容:1.现场检查。对评价对象的服务或活动场所,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服务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服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2.现场访谈。以座谈、随机访谈、暗访等方式,对现场或周边群众进行访谈,了解评价对象的服务情况。

  3.问卷调查。以问卷方式对现场或服务区域的群众,进行知晓度、满意度测评。

  (五)开展资料核查工作。

  时间:11月底前。

  内容:被评价对象根据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所需书面材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资料核查、组织评分。

  (六)完成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时间:12月中下旬。

  内容: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被评价对象的日常服务数据、书面材料等方面情况,形成评价意见和分值,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第九条 评价工作要求。

  (一)确保评价真实客观。注重评价实施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被评价单位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二)注重评价结果反馈。完善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及跟踪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完善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管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明确绩效评价纪律。开展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规纪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范畴开展评价,不得影响评价结果,不得影响被评价单位正常工作开展。在评价工作中如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或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等五个等次。

  第十一条 各评价对象在当年度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该年度评价得分为0分。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各评价对象文化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镇街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市级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本系统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市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中“履职成效”方面考核内容得分;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类公益文化场馆的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奖补、购买服务、退出项目等方面重要依据;市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本项目后续开展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价对象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评价对象要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制订整改方案及措施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并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督查。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进存在不足,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可根据施行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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