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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2020〕26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将耕地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及落实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政府与各镇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在责任书中落实。

  第五条 市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城市更新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共同做好耕地保护日常监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省级考核迎检和市级考核检查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省级考核迎检和市级考核检查工作,组织签订市镇耕地保护责任书,负责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加强对耕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补充耕地面积数据、违法用地等数据。

  (二)市城市更新局负责“三旧”改造任务考核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并提供全市“三旧”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投入资金及实施节约用地情况等数据。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等考核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资金保障工作。

  (五)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统计数据,并对镇区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镇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管理,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及后续管护,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做好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落实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做好土地供应与供后监管,完成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市下达的“三旧”改造任务。履行辖区违法用地治理工作责任,对违法用地实施拆除整改,完成卫片中违法图斑的整改任务,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因违法用地而减少。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四个方面。

  (一)耕地保护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等情况。

  (二)节约集约用地包括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情况、征地、土地供应、闲置土地处置等情况。

  (三)“三旧”改造包括新增实施改造面积、完成改造面积、新增实施“工改工”改造面积、投入资金、实施节约用地等情况。

  (四)土地执法监察包括镇区年度卫片违法用地数量、违法占用耕地数量及违法用地整改等情况(省、市重点项目涉及的违法用地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全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城市更新部门统计数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年度和季度卫片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数据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考核指标的设置遵循“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突出重点、以考促建,奖惩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权重为30%,节约集约用地指标权重为25%,“三旧”改造指标权重为20%,土地执法监察指标权重为25%。按总分高低依次评选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并分别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成效突出的镇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省考核方案印发后,市考核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市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镇区自查。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考核部门。

  (三)实地抽查。市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对部分镇区进行抽查,抽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部门结合各镇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提出表扬、整改、约谈等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未完成市级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三旧”改造任务的。

  (三)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约谈问责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对获奖的镇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区,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镇区除公益公建民生项目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另行制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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