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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函〔2020〕59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4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粤办函〔2019〕36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中山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对照清单内容,落实对主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和措施,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各镇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中山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序号

部门

事权清单

1

市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市直各新闻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2.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

市委政法委

1.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3

市委网信办

1.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

1.衔接食品安全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发展政策。

2.协调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3.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食品安全建设项目。

4.负责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5.组织、指导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组织、指导镇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牵头对镇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

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的食品安全检查。

5.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6

市科技局

1.负责将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工作纳入中山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2.负责将食品安全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并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

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3.负责指导食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8

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9

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0

市司法局

1.负责由市人民政府提案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政府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解释建议审查或者提出立法解释建议工作。

2.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3.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4.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5.负责指导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

6.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7.组织引导律师等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1

市财政局

1.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2.负责安排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3.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技工院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3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4

市生态环境局

1.对全市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3.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4.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1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6

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3.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4.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5.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17

市商务局

1.负责市重要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食品追溯平台、肉菜流通追溯平台等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与市重要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2.负责全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流通领域企业诚信标准评价体系,指导和组织开展食品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3.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冷链信息化水平。

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8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A级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9

市卫生健康局

1.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实施。

2.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0

市市场监管局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3.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5.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6.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8.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9.加强信用监管,推动食品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21

市城管和执法局

1.对于在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和时段以外进行摆卖的流动摊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由城管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负责餐厨垃圾收运、集中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2

中山海关

1.依法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

2.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承担辖区食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23

中山港海关

1.依法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

2.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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