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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函〔2020〕50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4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村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对已依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已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但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5.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6.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来源材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房屋建造时未覆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乡村,占用宅基地建房(房屋基底未超出用地界线)且至今未扩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不需提供房屋符合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手续。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已覆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乡村,应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宅基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宅基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报建及验收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用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四)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五)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并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六)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因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情况集中迁建到本农村集体的,应依法撤销原有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不动产证,在符合迁入地规划的前提下,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八)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并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组织方式。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上报等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总登记公告,明确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镇村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做好权籍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和技术标准,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和房产面积测量,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属调查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审查并盖章确认。已有调查测量成果的,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

  (三)简化登记程序。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印制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确认和登记申请相关内容整合到一张表格上,一次签名、同时确认。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村民委员会应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阶段(2020年4月底至5月底前)。印发全市实施方案,在东区、三乡镇、小榄镇和火炬开发区各选择一个村居作为试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前期情况摸查和资料收集,落实工作经费。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底)。全面开展农村权籍调查测绘,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完成确权登记颁证。

  1.排查摸底。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排查摸底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

  2.权籍调查测绘。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单位,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房地权属调查与测量,补充、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材料和测量图件,查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

  3.权籍数据库建设。整理将宗地、房屋等数据,形成宗地、房屋(自然幢)等图层,建设三级(初始数据库、权籍造册数据库、登记发证数据库)管理数据库,将相关数据纳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平台,实现“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管理。

  4.登记颁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形成以宗地为单位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成果资料、不动产登记档案。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10月底至11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资料整理、检查和汇总,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成果验收要求,组织完成全市农村权籍调查及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根据省厅的成果汇交要求,按时按质汇交我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中山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依职权负责指导各镇区完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相关手续;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住建、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相关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材料收集、协助作业单位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经费预算,将权籍调查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三)安全保障。“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中所获得和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宣传保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深入基层,大力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要充分发动镇区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力量,帮助开展指界、收集资料、权籍调查、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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