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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0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件应急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适用本办法,食品、药品、农产品、水产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下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加工,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因工业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事件;
  (二)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已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事件;
  (四)危害严重,超出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五)被省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事件;
  (六)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事件;
  (七)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相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质量事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指挥协调管理,牵头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出台重大质量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质量事件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逐级上报,并积极参与配合市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件时,企业主动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及时开展产品质量追溯工作,任何涉事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 重大质量事件发生后,现场企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质量负责人(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首席质量官)或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企业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发生重大质量事件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将事件初步有关情况于2日内报市政府。
  第八条 事件初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测结果、初步掌握的流向;
  (三)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伤害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的紧急措施、控制情况、可能的发展与变化;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事件发生企业质量负责人(首席质量官)或企业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件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展开追溯,防止事态扩大,减少损失和影响。
  企业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须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阶段报告,对已采取的措施是否取得效果、事件危害和影响是否得到控制与消除,以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等。
  在事件处置结束后l0日内,企业须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条 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赴企业现场调查有关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取证,镇政府(区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风险评估,指导企业做好后续应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相关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事件调查、认定和风险评估结论要于3日内通知企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事件调查、认定和风险评估,以及对控制与消除的效果进行评估。
  在事件调查和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调查结果与企业提交的调查结果不一致的,企业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取证,核对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发生的重大质量事件的有关状况、处置进展情况及拟定处置决定报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照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达处置指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员工质量责任感和质量诚信意识的教育,及时发现重大质量事件并主动报告。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建立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企业监管工作机制,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组织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准确分析评估重大质量事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消费者投诉等台账和记录;同时,要以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为依托,完善标准规范,加强信息分层、分级的使用,加强对产品生产周期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换和开发利用,建立能够及时通过标识和记录,调查、确定缺陷产品范围的产品追溯体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记录并保存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方面信息,制作并保存缺陷控制与消除的记录。
  第十八条 生产者或者供货商确认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展开原因调查,主动采取追溯措施控制与消除缺陷,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包括以下相关产品缺陷危害信息:
  (一)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
  (二)产品伤害事件信息;
  (三)类似产品在国外发现的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缺陷产品、控制与消除缺陷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以下追溯措施进行缺陷控制与消除:
  (一)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修正消费说明;
  (二)通知有关销售商停止缺陷产品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对销售者尚未售出的缺陷产品,通知其停止销售并予以召回;
  (三)对已经售出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
  第二十条 企业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应当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产品存在缺陷的,缺陷调查、检验、鉴定等追溯过程发生的费用以及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缺陷产品,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完成召回处理后30日内对产品质量追溯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企业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效果进行评估,督促企业按要求实施产品质量追溯,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重大质量事件发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事件实施相应的调查处理,对主动报告及时,处置得当,有效控制和消除事态影响及威胁的企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收集、处理有关产品重大质量事件的消费者投诉、产品人身伤害事件等方面要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防范、控制重大质量事件。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重大质量事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听取有关专家和个人提出的建议,对合理的建议应及时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质量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件主动报告和产品追溯制度,并将其列入企业参与各项评比、考核、推荐的考查因素,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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