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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处罚权力网上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处罚权力网上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中山市行政处罚权力网上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力的监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化管理及执法监督系统(下称市执法监督系统)正常运行,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受委托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实施行政处罚权力应在执法监督系统内运行。
  第三条 市执法监督系统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流程化管理,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结果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有关信息,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是集网上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查询、投诉和网上执法监督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
  第四条 市执法监督系统建立市级、部门级及镇区级三级执法监督平台,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处罚权力网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市法制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镇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法制局负责市执法监督系统管理、维护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执法监督系统内运行实施行政处罚权力,并负责监督、指导下放(包括委托、内部调整方式下放)镇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镇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本辖区各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施监察,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执法监督系统实行全面覆盖、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除涉密案件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市执法监督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行政强制执法的需纳入市执法监督系统运行。
  按照有关规定,须使用省级以上的行政执法系统进行网上办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系统对接或其他方式,实现市执法监督系统与省级以上行政执法系统相关信息共享,确保省级以上行政执法系统、市执法监督系统能同时显示案件办理相关情况。
  第七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各自网络系统、设备的安全维护工作,登录系统必须遵守使用要求,禁止从事与办案无关和危害系统的活动。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法制局、监察局举报反映。

第二章 网上办案


  第九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案源登记到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案件移送、案结归档、行政复议申请、案卷评查等全过程,均须在市执法监督系统内完成。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规范操作,确保网上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从案源登记环节开始办理。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等渠道获取案源信息的,须于获得案源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市执法监督系统。
  通过简易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罚决定等有关内容如实录入市执法监督系统。
  行政处罚权已集中行使的,原实施部门发现的案源信息,须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部门自接收当日内录入市执法监督系统。
  第十一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录入的案源信息进行初查,并根据初查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必须在市执法监督系统中如实说明理由或原因。
  第十二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实施撤销立案、变更案由、依法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变更处罚裁量标准、处罚不符合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案件应移送而不移送等异常情况的,执法人员必须在市执法监督系统中如实详细说明理由或原因。
  第十三条 案件办理的各环节处理意见在市执法监督系统内的表单中录入,处理意见必须详细记录案件办理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其中上、下环节办理意见不一致的,必须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必须使用市执法监督系统内统一的执法文书(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含有网上办案专有标识码,统一在市执法监督系统中制作和输出。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及案情材料(电子格式)作为附件全部载入市执法监督系统。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使用市执法监督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向市执法监督系统录入虚假信息;
  (三)向市执法监督系统录入信息与办案实际时间不一致,规避数据实时传输;
  (四)冒用他人名义登录市执法监督系统进行执法操作;
  (五)其他违反网上办案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执法实践的需要,及时对市执法监督系统内有关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名录、办案流程等信息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法制局审核确认后,对市执法监督系统予以调整。

第三章 网上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行网上全程实时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法定权限、执法证件、办案人员法定人数等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情况;
  (二)重大行政处罚措施、案源登记、受理情况、案由变更、案件撤销、办案超时、案件移送等行政处罚实体方面情况;
  (三)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程序方面情况;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依据等行政处罚裁量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变更案由、撤销立案、变更或不执行处罚标准、不告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或申请听证权利、依法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处罚主体资格不当、应移送而不移送和群众投诉等执法异常情况,系统会自动亮灯提醒。执法人员对此必须如实详细说明理由或原因,对其理由或原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市法制局、监察局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通过市执法监督系统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办意见,督促整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市法制局的督办意见后,应认真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执法监督系统提交整改情况说明,或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
  (一)案件办理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后,未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有关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录入案源信息;
  (四)录入市执法监督系统的办案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不全面,不能真实反映执法全过程情况;
  (五)向市执法监督系统录入信息与办案实际时间不一致,规避数据实时传输;
  (六)未将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材料输入市执法监督系统;
  (七)填写的行政处罚文书内容不规范;
  (八)实施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变更案由、变更裁量标准等操作,理由或原因表述不清楚;
  (九)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未通过市执法监督系统制作和输出;
  (十)不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异常问题;
  (十一)网上办案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依据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标准界定较大数额)等重大行政处罚措施,系统会自动提醒显示,市法制局应当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局可以采取调阅案卷、现场查询、回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后的不当或者违规行为,市法制局向相关单位制发《纠错建议书》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配合纪检监察、法制、检察等部门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执法监督系统与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两法衔接平台对接,同步实行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局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应告知市监察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 市执法监督系统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了解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当市执法监督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并协助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执法监督系统及其运行的电脑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软件等;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利用赋予的操作权限,擅自对市执法监督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
  (四)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操作和发送消息;
  (五)从事其它危及市执法监督系统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所有用户获取账号和初始密码后,须立即更改用户账号的初始密码,新设密码必须含英文和数字并定期修改。因密码泄露造成信息和系统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三十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使用市执法监督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而不使用的;
  (二)发现案源信息隐瞒不报或不录入市执法监督系统,实行系统外办案的;
  (三)向市执法监督系统录入虚假信息,在网上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登录市执法监督系统进行执法操作的;
  (五)不当或者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拒不整改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的;
  (七)不在市执法监督系统中制作和输出行政执法文书的;
  (八)干扰、阻碍行政监察、行政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
  (九)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受理并按时回复的;
  (十)不遵守市执法监督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及时责令其整改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或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采取如下方式追究相应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暂扣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网上行政执法异常情况和网上监督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中的部门和镇区依法行政考评指标范围,具体考评指标和考评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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