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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和联盟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并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实力不断增强,但企业整体实力弱、企业规模小、结构松散问题仍较突出。在土地资源少、环境压力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发展形势下,要推动“新三百”战略实施和企业做强做大,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通过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工程”,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企业以及产业组织联盟,对提高我市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优化配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二)整体推进,协调发展。鼓励企业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工作,实现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形成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各类所有制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三)以资本为纽带,做大规模与提高效益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推进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品牌、产业链、营销渠道优势互补;加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力度,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依法合规,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一批国内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培育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产业产品为链条、中小企业紧密配套的产业集群,以及若干个具有行业号召力的产业联盟组织;实现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和完善,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规模和效益明显提升。
  四、重点方向
  (一)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企业联盟、产业基金并购、上市公司并购等多种途径开展兼并重组。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品牌、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三)鼓励效益高、竞争力强的企业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土地利用率低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土地资源紧缺等要素制约。
  五、主要措施
  (一)清理限制兼并重组的规定。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特别是不利于本市企业跨镇区兼并重组的不合理规定。(市法制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理顺跨区域利益分配关系。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跨镇区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以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财税指标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照5:5比例,镇区间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不能以财税利益分成比例等问题为理由阻挠兼并重组的实施,不得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利益。(市统计局,各镇区负责)
  (三)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资委负责)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在变更过程中应补缴出让金后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我市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前提下,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相关税收优惠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
  (六)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1000万元支持本市企业兼并重组,用于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资助;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支持建立兼并重组基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才引进和培训等。资金管理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探索政府引导资金参与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发挥并购基金在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并购方案设计、并购咨询、组织社会资金进行并购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财政局负责)
  (八)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对符合条件并有上市意愿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支持其通过发行股票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缓解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困难。鼓励在大型兼并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十)支持建立总部企业。支持同一控制人下企业进行重组,把若干“兄弟型”公司重整成“父子型”公司,形成总部组织结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总部企业,引导其进入总部经济集聚区,按照《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给予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一)简化行政许可手续。本市内企业间的整合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企业重组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污、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二)完善工商登记服务。企业因兼并重组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因兼并重组实施合并、分立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十三)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积极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便利条件;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兼并重组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内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外经贸局负责)
  (十四)注重企业兼并重组人才培养。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支持企业采取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和竞争上岗等方式引进兼并重组等人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妥善解决企业债权债务问题。严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置。(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法制局负责)
  (十六)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做好兼并重组企业员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扶持、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效保障职工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鼓励企业进行体制改革、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中保护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知识产权等核心要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
  (十八)鼓励建立产业联盟。鼓励企业以行业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利用龙头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资金和订单优势,通过协议合作等方式与相关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合理分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条件成熟时积极组建紧密型企业集团。鼓励产业集群内企业以区域性品牌或知名品牌为依托,整合资源,以贴牌协作、品牌租赁等形式建立品牌产品营销平台,成立营销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
  (十九)支持老字号企业重组。依法确认老字号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特别是对劣势老字号企业实施战略兼并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老字号企业重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金融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国资委、统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银监分局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各镇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产业安全。实施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制度,维护产业安全。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落实国家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维护产业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重组的实施意见》(中府〔2012〕6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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