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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9日

(已废止)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第四条 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按国外标准生产,销往国外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第八条 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违者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责任。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协助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技术性能检验鉴定工作,由检验机构出具有关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十条 过渡期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把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时要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险种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机构推出)。
  第十一条 按照广东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限制区域使用总体要求,设立超标电动自行车禁行、限行区域和路段,具体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划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过渡期限内,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通过折价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或置换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