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四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绩效管理,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主任。各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行力;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与调节经济运行,调整与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落实政府决策的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风险评估。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重要改革措施、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均应经过调查研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作规定。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建议,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需经专家论证,避免因政府决策不合理而导致社会矛盾风险。
二十、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改革、社会治安、社会就业、企业排污以及行政性收费调整等敏感问题的决策事项,要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力依法运行的监督。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作合法性审查,确有必要的由市法制局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推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应经市法制局审查并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报备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二十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二十六、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确保法制统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二十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变更的审查和动态管理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网上并联审批、联合年检、联合登记,实现审批方式创新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
二十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行政复议机制作用,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九、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局组织。
第六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市政府在中共中山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由市人大选举产生。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市政府认真办理党代表提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市政府领导每年牵头领办重点提议、议案建议、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落实成效。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外,均应及时公布。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规定设立新闻发言人,落实新闻发布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和预警信息的新闻发布报道要及时准确、全面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七章 政府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相关代表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件和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结合议题内容,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提出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议题材料需有分管副市长提交会议讨论和市长同意的批示,方可安排议题。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由市长主持召开或相关副市长共同召开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经参会或与会议决定事项相关的副市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要决定事项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某一方面具体工作。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月度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凡未列入月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各部门一般不得临时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以套会方式召开;控制会议规模,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缩减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七、国家部委及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中山市召开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再行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八、各镇政府和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并审核拟办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先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十九、各镇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拟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还应符合《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不符合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公文,经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主办部门应落实第一协调责任。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必须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商情况,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与重要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批转、转发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五十三、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工作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也可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做到行文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原则上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编制市政府领导一周政务活动安排表。
五十七、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市政府领导参加省级以上会议或活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审定后,按时限要求上报名单和跟进相关工作。
五十八、省政府、外省(市)政府、国家部委及省政府部门的领导到我市考察调研,国家及省检查组到我市开展专项检查,根据考察调研检查内容,由市政府对口部门拟定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协调后呈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关于切实规范和改进我市政务接待工作的具体规定》,结合前述政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必要时可安排陪同有关活动。
五十九、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镇区或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镇区或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统筹安排。
市政府领导已确定出席会议或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提前将有关安排、背景资料及讲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再由业务归口部门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活动,归口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涉及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务局要按政策规定从严审核把关。
六十一、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还要市外事侨务局、台务局按有关规定把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综合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章 廉政作风纪律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或宴请,不得接受镇区、部门的送礼或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发展变化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和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所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我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按规定报批,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我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批,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我市外出,应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主要领导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要求,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报市长审批。
对市政府举办的会议和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市政府其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各镇政府可参照制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