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与风险防范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筛选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及风险处置。
(二)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筛选试点并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行资格复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省金融办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明确指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管理部门。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初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开展反洗钱政策的宣传与培训。
(五)中山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培训工作;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工商注册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实施企业年度检验,确保登记注册事项的合法。
(七)市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联合市金融办、工商局、中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八)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结合自身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筛选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以下原则筛选确定:
(一)充分考虑区域布局,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二)试点所在镇区有一定经济实力,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融资需求大,且民间资金充裕,但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供给不足。
(三)试点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及防范风险,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四)试点所在镇区内有符合粤金〔2009〕10号文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
试点镇区的选择由市金融办调查后提出备选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程序
(一)试点镇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向所在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公司设立方案、责任承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基本情况等),由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内容包括背景情况介绍、试点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承诺等。
(三)市金融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方案进行复审,在征求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再上报省金融办核准。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9年2月中旬,选择确定试点镇区,并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二)2009年2月底前,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上报申报材料。
(三)2009年3月上旬,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复审并上报省金融办。
(四)2009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工作。
(五)2009年4月至9月,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营。
(六)2009年9月以后,总结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按照省金融办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