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下列7份文件:
一、《关于盘活房地产存量土地的通知》(中府〔1996〕153号)
发布机关及时间:中山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25日发布。
二、《关于消化97-98年存量土地的请示》(中土房字〔1999〕48号)
发布机关及时间: 中山市国土房管局,1999年7月17日发布。
三、《关于闲置建设用地处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府〔2002〕16号)
发布机关及时间:中山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4日发布。
四、《关于加快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中府〔2001〕86号)
发布机关及时间:中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16日发布。
五、《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中府〔2000〕31号发布,中府〔2002〕65号修改)
发布机关及时间:中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7日发布,2002年6月21日修改。
六、《中山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中府〔2003〕91号)
发布机关及时间:中山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0日发布。
七、《关于调整中山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复函》(中府办函〔2004〕10号)
发布机关及时间: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2月3日发出。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