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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水〔2023〕142号、中水规字〔2023〕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1日

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视频】《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文字解读】《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水务局

2023年5月31日

  

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我市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行为,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广东省洗砂监管执法机制(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方式检举、揭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或者提供相应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奖励、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中山海事局,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来电可通过拨打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后根据职能分工派单至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进行跟进。

  来信、来访地址:市河长办(地址:中山市孙文中路178号)、市公安局(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交通运输局(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一号)、市水务局(中山市孙文中路178号)、市市场监管局(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48号)、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9楼)、中山海事局(地址:火炬开发区沿江东1路1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各现有举报方式参与本办法所涉及的举报奖励活动。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线索,经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调查属实,属于本单位查处职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以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奖励金额按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10%计算,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二)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1倍奖励(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奖励金额为5万元)。

  第七条 举报人应明确提出参与有奖举报,承诺举报信息真实有效,知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及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后果。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完整的举报信息:

  (一)举报人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和申领奖励的唯一凭证);

  (二)掌握的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有效信息;

  (三)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搜集证据,或者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证据、线索材料)。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二)向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中同一单位举报一项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该责任单位多种举报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适用一种奖励;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举报多项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一案一奖”原则累积计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举报后可以根据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多次举报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已立案调查的;

  (三)举报对象不清,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行为详细发生地址的;

  (四)未明确指出我市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如能清晰辨别有违法行为的视频、地理位置信息、照片等),仅反映疑似有洗砂洗泥行为的;

  (五)所举报的是陆地洗砂洗泥的,不是河道非法洗砂洗泥的;

  (六)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七)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条 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必要时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被举报对象在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经审查,线索属于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责任单位的,予以受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开展查处并按照本办法开展奖励的审核、告知、申领、发放等程序。

  市河长办统筹我市打击河道洗泥洗砂有奖举报工作,各责任单位完成受理审查并短信通知举报人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函报市河长办,市河长办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受理情况,避免发生“超额奖励”等情形。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受理举报线索后,责任单位应在60日内组织本单位的信访、执法、财务、纪律等成员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开展审核工作,该审查小组同时负责后续对拟奖励金额进行审核。如举报信息符合奖励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如举报信息不符合奖励要求的,或者其它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不予奖励,纳入我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责任单位的一般信访投诉程序处理。

  对举报信息符合奖励要求的,各责任单位办结举报所涉及的行政案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主要情况、拟奖励金额等函报市河长办,市河长办审核是否存在超过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奖励总金额”的情形,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责任单位。

  (二)告知。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收到市河长办审核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励金额。

  (三)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认证的手机号码到作出奖励决定的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账户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发放。具体作出奖励决定的责任单位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符合发放条件的,由该责任单位向中山市财政申报经费预算予以发放。本年度内有奖举报奖金将安排于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等个人资料。

  第十三条 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各责任单位核发奖金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奖举报情况(包括登记、受理、调查、审核等流程)通报市河长办。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负责申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发放。

  第十五条 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由具体接收举报的中山市打击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洗砂,是指对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过冲洗、浸泡、过滤、淡化等措施生产建设用砂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出海水道以及河道水域。出海水道,是指河道与海洋交汇的区域。河道水域,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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