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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能源〔2022〕396号、中发改规字〔2022〕1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电力建设有序推进和电力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5日


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用电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正确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和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应及时移交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按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具体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非法干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非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行政执法,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取得《行政执法证》并已在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熟悉电力监管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

  (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第二章 电力行政执法职能、职权与内容


  第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事业;

  (二)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的供用电行为;

  (三)依法监督、管理、查处危及、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批准中山市有序用电实施方案,抽查中山市各镇街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能,做好行政执法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第九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职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依法查处危害供电设施及供用电安全等违法行为;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接受群众关于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和窃电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

  (六)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权利。

  第十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工作包括:

  (一)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安全标志;

  (二)批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并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责令停止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四)监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供电以及违法转供电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或开展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前述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前述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查处破坏供电设施的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配电房及配网设施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前述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查处因施工、抢修、抢险作业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前述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查处窃电或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责令停止、改正,追缴电费并处以罚款。前述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查处敷设管道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执法工作。


第三章 电力行政执法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在查处电力行政案件中,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电力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

  第十三条 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针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责令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止侵害、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作业;

  (三)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中止供电;

  (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依法出具书面执法文书,并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两平台”的行政执法文书及流程。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应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通讯和交通工具等必要的执法设备。


第四章 电力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被投诉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章情形的,应向投诉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在作出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事由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定事由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以《听证会通知书》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听证流程参照《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完整填写按照标准格式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留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场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电力行政处罚罚款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规定作出:

  (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其他电力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

  (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强制砍伐植物、强制清除堆放物品和强制清除障碍。

  第二十九条 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

  第三十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清除。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府,市政府责令行为人自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强制清除障碍。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电力行政执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与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电力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信用处罚机制,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实行诚信积分机制,将电力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第三十六条 奖励机制。

  (一)对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可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检举危害公共供电设施、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窃电等行为的人员,经查证事实确凿,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2022年8月8日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音频】《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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