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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格〔2022〕367号、中发改规字〔2022〕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按照职能分工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

2022年7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联动措施。

  联动机制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的联动机制。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

  (三)补贴标准。

  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四)资金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将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各镇街内部绩效评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机制化运作。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对我市集中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所在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一安排,用于发放对象日常生活照料支出。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机构支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适时提醒相关部门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三)启动程序。

  按以下程序启动联动机制:

  1.由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及时发出联动机制启动提示函。

  2.确定发放部门:对于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发放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并按相应资金渠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防止漏发、重发。

  3.市发展改革局会商相关部门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到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并将资金下拨到各镇街及有关单位。

  4.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将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

  (四)结余资金的处理

  联动机制中止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各部门、各镇街需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结余的资金,按规定退回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国库存款账户。

  (五)加强宣传解读。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费〔2020〕622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解读

  【音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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