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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残联规〔2022〕9号、中山残联〔2022〕1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对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的家庭进行生活补助(该补助项目不纳入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但不能重复享受本级政府的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属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

  第六条 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但不在同一户口簿,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夫妻关系,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归属不同镇(街道)的,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到其中一方所属镇(街道)进行补助申请。若其中一方为市集体户,则到另一方所属镇(街道)进行补助申请。

  2.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和孙关系以及外祖父母和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儿媳与公婆关系、女婿与岳父母关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若无则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

  3.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个人与家庭其他申请人关系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公示,除本资料外还需提供单独立户残疾人的低保证复印件。

  (三)若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申请家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均按照一户标准进行补助。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按照250元/户·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对象(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首次申请须填写《中山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申请家庭的户口簿、残疾成员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三项资料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括户主以及残疾人各自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向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若申请家庭属于省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该集体单位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二)审核。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材料报镇(街道)残联审批。对于省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申请家庭需与其工作单位进行情况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镇(街道)残联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的申请对象进行核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最后将申请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镇(街道)残联每月统一组织对补助家庭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因死亡、康复脱残、户口迁移本市等原因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应从次月起停发补助,同时应当将停发原因及时告知申请对象,并在该核减家庭《申请表》上做好记录。

  (四)公示。镇(街道)残联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镇(街道)联应当将审核通过的受助家庭名单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道)残联申请复核。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负担,纳入镇(街道)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死亡、脱残、户口迁移事实等手段骗取“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待遇的,由镇(街道)残联责令限期退回,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亨受“一户多残”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家庭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助。“一户多残”补助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经费转账至申请人账户,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镇(街道)残联职责

  (一)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指导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项目的初审工作。

  (三)项目申请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做到一户一档。

  (四)编制好“一户多残”补助经费预算,并做好该项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五)每年组织做好本镇(街道)“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汇总工作,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中山市    镇(街道)“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反馈表》(附件2)盖章扫描档和可编辑电子档报送至市残联教就部。

  第十五条 市残联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镇(街道)残联开展好该项工作。

  (二)收集各镇(街道)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全市情况汇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2020年7月23日实施的《中山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山残联〔2020〕49号)和2021年2月18日实施的《中山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中山残联〔2021〕8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山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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