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印发《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http://www.zs.gov.cn/mzz/zcgw/zcjd/content/post_2550445.html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
《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业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0日
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街道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异址、原址)的申请和审批办理。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三、受理窗口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各村(居)委会办事窗口
中山市民众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业务窗口
中山市民众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民众办事点)窗口
四、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1、户内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3、符合政策迁入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现住房影响街道、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离异二年后,无房一方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可为一户;
5、“一宅”是指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
6、农户通过继承等途径获取地上房屋并办理含集体性质农村宅基地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后,应当计入“一宅”的范畴。
在审核农村村民申请资格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农房管控要求的;
2、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4、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办理程序及审查要点
(一)农户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居)委会窗口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同意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出具测量蓝图及光盘,并初步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交村级组织确认界线。农房设计应严格遵循《中山市农房风貌管控指南》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房风貌管控工作指引(修订版)》等相关要求。申请人须一并提交申请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的层高和面积、农房风貌方案及相关会议纪要、测量蓝图、效果图以及农房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的施工图纸等材料给村级组织审核。
(二)村级审查
申请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发函到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咨询规划条件,由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咨询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包括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若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职能范畴,需进一步咨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且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若该地块权属证为村经济联合社的,应同时征得联合社表决同意。
村级组织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农房风貌等情况及会议纪要、蓝图、效果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村级组织收集申请材料、表决会议记录和家庭分户情况(附件8)等材料并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农房建设申请审查表》等附件盖章后一并交给申请人。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联合部门现场审查(一到场)
申请人携带测量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申请材料,到中山市民众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民众办事点)受理窗口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
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收到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后,联合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及所在村居实地勘察,核查宅基地位置、用地及周边建设现状等情况,由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负责出具《现场审核(一到场)情况表》。保存现场照片3张,若涉及新分配宅基地的,需协调测绘单位一并参加。
(四)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完成以上审查程序后,申请人携带所需资料(附件1)到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村级组织或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受理申请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信息和拟批准情况录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整理好材料并编制《申请材料目录》。
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送民众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街道审批、证件发放
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民众街道办事处根据部门联审结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受理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部门联审审查要点
(1)民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审查要点具体如下:
①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
②核查村级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③核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自建房技术标准》要求。
④综合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2)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审查要点具体如下:
①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要求,靠近河涌的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围的公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的公告》等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建房技术标准》核查。
②核查并确定拟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类别(乡村建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③核查拟用地是否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占用耕地(水田)的,还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④核查拟用地是否占用林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可使用保护等级Ⅱ级及以下的保护林地,不得占用保护等级Ⅱ级以上的保护林地。
(七)现场审核(二到场)
申请人取得农房风貌审查联审小组批复意见后,向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填写验线申请书。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开工建设。涉及施工报建的,按住建部门要求将报建相关程序列入审批流程。
(八)综合验收(三到场)
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填写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意见表,并递交至业务窗口。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和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呈民众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依次序到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火炬高新区住建局窗口出具验收意见,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备齐材料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以及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
(九)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按规定向火炬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不动产权证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时间)。
六、咨询及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中山市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0760-85168376、0760-85168688。
七、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本指引由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民办[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众街道宅基地和建房所需材料
2、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中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样本)
5、三 方 协 议(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安排的需提供)
6、宅基地分配公示(样本)
7、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8、村民申请宅基地家庭分户情况
9、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现场审核(一到场)情况表
10、会议纪要
11、农房建设申请审查表
12、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