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部门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中山市发展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gov.cn/fgj)查阅。

(二)公开形式。

1、本部门主要通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gov.cn/fgj)发布政府信息。必要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山发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2、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市档案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前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发展改革局525办公室查阅。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gov.cn/fgj),在“站内搜索”中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或相应栏目获取所需查询信息。或可前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发展改革局525办公室查阅。

(四)公开时限。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时间、地点。

工作机构: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楼

邮政编码:528403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0-88315194

传真:0760-88317131

网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0021/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部门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为方便您申请,提高申请效率,申请前请认真阅读“申请须知”和“温馨提示”。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0021/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受理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收到申请后,本部门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备,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部门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部门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答复。

在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本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五)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收取信息处理费。详见附件2。

三、相关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0-12345(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附件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附件:

1.附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2.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docx

3.附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