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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657M/2026-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6-01-28
名称: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中发改规字「2026」1号、中发改产业〔2026〕38号 发布日期: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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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8  浏览次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7日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5〕29号)要求,鼓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依托各类集聚区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的集群式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领先、配套完善、集聚程度高、示范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具体包含园区、基地等载体形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本市“4+6”制造业集群发展,聚焦新兴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具备区域辐射影响力的服务平台,到2027年形成5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各镇街根据产业特色,打造差异化的集聚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东区街道、石岐街道、小榄镇原则上不少于1个。

  第三条 集聚区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数字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专业服务、新兴和未来产业等七类生产性服务业,具体包括大数据、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工业数字化、供应链、科创金融、人力资源、节能环保等细分领域行业。

序号

产业方向

细分领域

1

信息技术服务

高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地理信息、人工智能、5G、物联网、区块链等

2

科技服务

研发设计、研发外包、知识产权、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医疗科技服务、生物医药产业服务、工业数字化服务等

3

数字贸易

跨境电商、工业电商、直播电商、数字软件贸易、数字内容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货物贸易、进出口集散中心等

4

现代物流

多式联运服务、现代供应链服务、冷链物流、智慧物流、物流咨询、商品流通基地等

5

现代金融

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跨境金融、投贷联动等

6

专业服务

商务服务(含法律、会计、咨询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创意设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会展策划等

7

新兴和未来产业

通用智能、量子科技、生命医药与大健康、低碳能源、未来空间、未来网络、先进材料、低空经济等

  第四条 符合集聚区重点支持领域,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可以提出申报:

  (一)集聚区四至边界明确,确保用地用房权属清晰、空间闭合管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功能定位合理,周边交通路网、市政管网、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良好,形成连片区域。

  (二)主导产业符合申报产业方向,已形成相应产业规模,且前2年经济规模连续正增长。申报营业收入规模标准如下:

  1.数字贸易、现代金融类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

  2.现代物流类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3.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类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

  4.新兴和未来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

  (三)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善,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集聚区企业数量50%以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以及相关配套企业或机构入驻,其中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需达5家以上。现代金融类集聚区入驻法人金融机构或持有国内外经营许可牌照的金融机构10家以上。

  (四)对业态模式创新、产业集聚度高、引领示范作用大,位于产业链前端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集聚区面积、主导产业营业收入、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比、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量等指标要求。

  (五)有专门的统一管理机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设计咨询、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集聚区统计制度健全。

  (六)集聚区建设方及运营方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市发展改革局当年下发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聚区向所在镇街进行申报,各镇街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可行性,出具镇街推荐函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报建及验收材料;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就业等);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情况;

  (七)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各镇街推荐的集聚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业类别及经营情况。实地考察核实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第七条 集聚区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第八条 对通过审核的集聚区名单,经市发展改革局党组研究后在市发展改革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文认定。

  第九条 可享受的政策措施:

  (一)由市发展改革局授予“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对符合省级申报要求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

  (二)对符合国家及省级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报扶持资金。

  (三)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企业员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户籍、住房、子女入学、随迁配偶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四)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及省级政策规定开展上市培育。提升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切实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五)对符合《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中山市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管理办法》《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条件的创新团队予以扶持。

  第十条  集聚区需要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所在镇街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认定或取消其集聚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认定的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中发改服务业〔2022〕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运营情况报告(模板)

        2.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3.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细则




附件1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运营情况报告(模板)


一、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名称

二、基本情况包括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区域位置、空间范围、现有主导产业、近年经营状况等。

三、特色优势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突出优势和亮点,如区位优势、规模优势、产业优势、创新优势、企业优势、品牌优势、金融创新支持等。

四、运营思路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五、发展重点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未来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建设任务等。

六、企业项目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入驻企业情况以及拟招引企业情况等。


附件2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集聚区名称


主导产业


四至范围


建设期

(年月-年月)


集聚区建筑面积

(平方米)


集聚区总营业收入(万元)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万元)


集聚区总税收

(万元)


入驻企业数(家)


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家)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家)


服务业重点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收入(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拟引入服务业重点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收入(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预期效益

预计营业收入(亿元)

202  年:(自申报当年后续3年度运营情况预测)      202  年:       202  年:       

202  年:

申报当年税收(亿元)


申报当年吸纳就业人数(人)


申报当年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家)


申报当年总部企业、平台型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家)


管理机构名称


地址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3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细则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分值权重

集聚发展水平

管理服务(9%)

规划编制

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

3

管理机构设置

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及运作情况

3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集聚区内信息、技术、培训、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情况

3

集聚规模(35%)

营业收入

集聚区年度营业收入

5

营业收入增速

集聚区年度营业收入增速

5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

5

税收收入

年度税收总额

5

入驻企业数

年末入驻企业数

5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

年末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

5

吸纳就业

年末就业人数

5

集约水平(6%)

面积产岀

单位面积营业收入

3

平均面积税收

单位面积税收

3

创新发展情况

融合发展(10%)

与生产制造业融合发展

与本地或其它区域生产制造业融合发展案例

5

服务业内部融合发展

集聚区内或与其它区域服务业融合发展案例

5

示范引领10%

标准化建设

品牌建设

集聚区内企业制(修)订服务标准和参与相关地方标准制订

5

集聚区内企业获得国家和省服务业名牌数量

5

工作创新(10%

创新模式

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进模式情况总结(平台创建、融合发展等)

5

创新政策

制定创新驱动政策,并得到有效实施

5

特色发展情况

特色发展(20%

特色发展

集聚区围绕主导产业所形成的特色发展情况

20



【文字解读】:《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图解】:《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