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第61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2026年9月1日公布实施,为落实新规定,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性、齐全性并及时移交,自2026年10月12日起,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中山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按照新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材料,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现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调整后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了无商业或办公面积、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住宅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和要求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均属移交内容。移交的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图像清晰、字迹工整、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且应是原件,制作材料、载体应当利于长期保存。纸质档案及电子文件的整理质量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整理规范》(CJJ/T117)的要求,扫描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及时在<建设工程文件跟踪管理服务平台>(https://120.234.108.57:8180/web/zsdg.html)注册建设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项目、创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实时上传各自产生的工程资料的电子文件,工程资料上传完毕后在线提交申请给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移交实体档案资料给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一致性核验,核验通过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予以接收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除外]的建设工程档案,由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负责验收与接收;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由火炬开发区自然资源局档案室负责验收与接收。
四、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时领取《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告知书》,并将相关档案工作转告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上传工作,并按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进馆范围和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移交工作。建设单位对报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档案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3、因故停建、缓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同步完成“电子档案+实体档案”双套制移交,实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BIM技术资料应一并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
5、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造成工程档案丢失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及时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
联系地址:中山市兴中道15号自然资源档案馆五楼506室、507室;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3号行政服务中心423室。
联系电话:(建筑、市政工程)0760-88362972、88162175、(管线工程)88162158;(火炬开发区建筑、市政、管线工程)0760-88293747、88293748。
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建设工程文件跟踪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的资料下载栏查询、下载。
欢迎扫码加入城建档案业务交流群(QQ群)进行交流。

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