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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登记费前置缴纳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30 分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对标先进城市政务服务经验,进一步压缩新建商品房办证时限、提升办事便利程度,我市决定在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中推行不动产登记费用前置缴纳,调整后的新建商品房办证流程详见附件。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全市新建商品房(含住宅、车位、商业用房等各类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务。

  二、缴纳方式

  (一)线上缴纳

  开发企业登录“一窗办事”平台,填写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业务确认二维码;购房人扫码完成信息确认,系统同步发送缴费提醒短信。购房人根据缴费短信指引,通过短信内缴费链接缴纳不动产登记费;若开发企业已代收登记费,由开发企业扫描“一窗办事”平台生成的缴费二维码线上缴费。

  (二)线下缴纳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完成受理后,凭工作人员出具的缴款通知书,通过现场扫码方式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三)领证说明

  业务办结后,约定领证人将收到短信提醒,可按指引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领证环节无需再次缴纳任何费用。

  三、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财税〔2019〕45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按每件80元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按每件550元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向两个及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登记费缴纳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新建商品房办证流程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